律师解析:
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
诉讼,其
管辖法院通常遵循一般的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进行明确。
通常情况下,该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承担管辖职责;
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常驻地并不统一,那么其
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具有相应的
管辖权。
在涉及到多名被告且他们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属不同辖区的情况下,各个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除此之外,若是针对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应由原告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则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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