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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管辖法院怎么判决的

时间:2024.08.1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50人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通常遵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进行明确。
通常情况下,该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承担管辖职责;
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常驻地并不统一,那么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在涉及到多名被告且他们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属不同辖区的情况下,各个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除此之外,若是针对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应由原告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则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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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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