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无力偿债这一问题上,并不必然涉及“老赖”现象。
所谓"老赖",一般特指那些明知自身具备
清偿债务力却坚决拒绝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者。
若
债务人行事确实出于无法还清欠款的困境,且在主观方面并未存在刻意逃避
债务之意图,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执行工作,如如实申报
个人财产状况等,那么便不能轻易地将其归类为"老赖"。
然而,倘若债务人为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故意隐匿、
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履行责任,或公然拒绝配合执行工作,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被视为"老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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