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企业遭遇破产困境之时,企业所承受的
债务偿还往往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流程与秩序。
作为一般的标准流程,企业将全面利用其可调动的所有资产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负担。
在具体进行
破产清算过程中,
清算财产首先需优先支付诸如
破产管理费及共同利益所引发的债务等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依次处理以下几种债务:(1)破产人
拖欠员工的薪酬及其相关的医疗保障、
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等;
(2)破产人欠缴的且不属于第一条所提及范围内的
社会保险费用;
(3)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4)最后是普通
破产债权人的债权。
若清算财产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各债务的清偿需求,则应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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