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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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要是借钱给别人当担保人,这可是可以的。担保人,就是签个担保合同什么的,然后答应如果那个人还不起钱的话,就得帮他还上。这个担保,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你作为担保人,是要负起一定的还款义务的。不过,法律也会保护担保人的利益,比如说规定了担保的金额和时间等等。但是,做担保人也是有风险的哟,万一那个人没能按时还钱,你可能就要替他还。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机关法人在通常情况下,坚决不能够成为保证人,除非能够得到国务院的特许准予,利用外国政府或是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再行贷款的行为。同样地,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也被禁止担任保证人。若您决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即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且有效的,那么担保人的效力如何,就必须要视乎担保人的资格而定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明文表述,保证合同之本质在于确保债款得以实现而依法设立。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欠下的债务或出现了预定的各类特定情况之时,保证人需履行债务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个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属合理且合法有效之举。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保证合约系针对债权之实现而设立之法律措施,旨在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先前约定之情况时,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代负责任。此决定性条款明确表达了保证合约内容的有效性,贯穿着一个原则即,只要保证合约的意图是寻求保护债权人利益,则无需任何其他事先限制便可认定该合约有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明文规定,保证合同的宗旨旨在确立起债权人权益的切实维护及充分保证,其中,保证人(即朋友)与债权人之间须建构起明确且具体的约定关系。换句话说,若您的这位朋友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了具有效力的保证合同,且此合同亦遵从了相关法律条款,那么您的这个朋友作为保证人便具有了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