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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后是否还能再享受待遇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88人
律师解析:
私人房产若面临拆迁产权所有者因其享有的所有权,有权主张获得合理补偿待遇。
即便自身租用的公房遭受拆迁,仍能依法享有相应补偿权益。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围绕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问题引发的纠纷不胜枚举,绝大多数源于拥有签约权利的租户在获取被拆房屋的补偿款之后,擅自处理或者企图据为己有,从而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
需要明确指出,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实际上代表着居住权的行使,并且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化为法定的财产权利。
对于其中享有居住权之人,他们能够就此房屋所引发的任何财产权利问题,都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
至于那些把租户视为房屋唯一的权利拥有者的观念,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是对物权概念的误读。
在此需特别强调,当涉及到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方应该依照法定程序与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共同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换言之,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拆迁方必须与房屋的实际租用人达成经济补偿安置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房屋内部的其他人住户同样拥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是他们并没有资格直接与拆迁方签订此类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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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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