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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具备哪些特性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25人
律师解析:
免除债务,即是债权人主动放弃自身所拥有之债权,从而使合同关系及其他所有债之关系全部消除。
此一行为具体表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首先,免除乃属于无因行为。
无论债权人选择以赠与、和解等何种动机进行免除,抑或是出于其它任何原因,其原因是否真实合法存在,均不会对该免除本身的效力造成丝毫影响;
其次,免除乃是一种无偿性行为。
达成免除债务之目的,意即债权人决定放弃对债务人债权请求权,从此不再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债务人在此情况下无需对债权人做出任何类似于对价物权或金钱上的补偿。
另外,免除行为并不需要以特定的方式来表达。
无论是通过口头、书面还是公示的方式,亦或是默示,皆被许可采纳。
若债权人直接告知债务人无需再履行债务便视为已通过明示方式实现了免除这一动作。
同样地,倘若债权人不再就债务主张权利且相关诉讼时效经过,同样也会产生债务免除之效果。
再次,免除实则是一种对债权进行处分的行为。
基于免除这一意图表达出来的债权人,必当具备充分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认可之前,他们的免除行为将无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还有,免除行为既可附带特殊条件,又可设定有限期限。
如某些情形中,债权人可能表示仅在债务人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额偿还本金的前提下才愿意免除利息。
此外,债权人根据自身需求,既可以选择免除部分债务,亦能够指定免除全部债务。
同时,为使免除具有切实法律效力,债权人务必将有关决定通知到债务人或其代理人
但需注意的是,向第三方表达免除欠缺法律意义。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免除了债务便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债权,因而这种意思表示一旦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便立即会产生债务解除的法律后果,故债权人在表达免除时不应再行收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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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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