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所具备的性质有以下两点:
首先,它作为一种契约行为,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
其次,它亦被视作是债权人以单方面行动做出的决定,即消除其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
此特性包括了以下两个鲜明特征:
1.无论是出于自愿赠予、友好协商还是其他任何理由,无论这些因素能否成立或满足现实需要,它们都无法对已经赋予的免除效力产生影响。
这正是因为免除行为属于一种无因行为,不会因为任何外部因素而受到干扰和改变。
2.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免除债务行为所表现出的是债权人主动舍弃自身合法权益,放弃向债务人索求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因此,该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对价条件,处于随意无所谓的状态。
换句话说,除非债权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债务人无需因免除行为的发生而付出相应的代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