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的本质属性:
首先,债务免除属于契约范畴;
其次,它是由债权人因各种因素而选择主动放弃其债权之单方面行为。
具有如下特性:
1.免除系无因行为。
无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初衷是出于赠与、和解或者其他何种原因,甚至包括此类原因是否依法或依约成立在内,均不会影响到债务免除的正式生效。
2.免除是无偿行为的本质。
通过免除债务,债权人即刻宣布对相关债权的放弃并且不再按照原有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继续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并不需要向债权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以换取免除行为的生效及其可能带来的利益回报。《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