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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堆放杂物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位于住宅楼宇中的居民常常会自由随意地将杂物乃至其他物品堆积在家门口的公共通道所在之处,此种行为无疑构成了对消防公共通道权益的粗暴侵犯,不但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依据于《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广大业主有权利谨遵法律、法规及其管理规定,对于诸如随意丢弃垃圾、侵占通道等毁损他人合法权益之事,向加害者提出制止行为、排除障碍、消除风险、恢复原貌、赔偿损失等请求。
另据《消防法》明确揭示,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不能埋压、围堵、隐藏消防栓,更不能占有防火间距,也不得擅自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之重要通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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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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