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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能否中断案件侦查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实施监视居住,以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限定其活动范围,是一项备受关注且严谨的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这种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仍不能因此而轻视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辑工作,不能放缓对案情的深入挖掘和证据搜寻。
同时,一旦发现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确保诉讼公正性与案件客观性的需要,对被羁押人员实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经期满的,公安司法机关都应立即终止此类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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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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