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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上铺跳下去摔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924人
律师解析:
当儿童在校园内遭遇损伤时,若经证实系由校方所提供之设备存有安全隐患引发之事故,则校方应对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是因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伤害,如果校方可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自身已经尽到了所有必要的管理与教育职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校方便无需背负任何责任,反之亦然,校方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在校外第三者所致的伤害,如前所述,此等责任应由相关肇事者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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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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