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以下各项行为引发的
行政诉讼案件,不予受理和审理权责:
(一)与国防安全、外交事务等领域相关的国家行为;
(二)各级行政机构所颁布或实施的行政
法规、规章,或是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行政决定、指令;
(三)涉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事项的决策和决定;
(四)依照法律规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终局裁判权的
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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