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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哪些

李* 黑龙江-齐齐哈尔 受理范围咨询 2025.04.01 07:55:22 364人阅读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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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处理,而非民事诉讼途径。
劳动方面的争议,劳动纠纷得先经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如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通常由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督促程序方面,像支付令的申请,属于特殊非诉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的一般受案范围。
总之,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针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对于这些特殊类型纠纷,应适用相应特殊程序或途径解决。

2025-04-01 13:0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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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其一,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得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处理,不能走民事诉讼途径。
其二,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得先经过劳动仲裁,要是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三,婚姻无效、撤销婚姻这类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通常由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其四,督促程序。比如支付令的申请,它是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一般受案范围。
总之,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对于这些特殊类型的纠纷,应适用相应特殊程序或途径来解决。

2025-04-01 11:1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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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明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其一,由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像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有不满,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去处理,而非民事诉讼。
其二,劳动方面的争议。劳动纠纷必须先历经劳动仲裁,倘若对仲裁裁决感到不服,才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三,涉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身份关系的纠纷,通常由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处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畴。
其四,督促程序方面。例如支付令的申请,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非诉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一般受案范围。
总之,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集中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对于这些特殊类型的纠纷,应依照相应的特殊程序或途径去解决。

2025-04-01 10:1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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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限定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而非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要先经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才可诉至法院;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姻无效等纠纷由专门机关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督促程序的支付令申请是特殊非诉程序,也不属于一般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明确各类纠纷的处理途径和程序,避免当事人错误选择诉讼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应先判断纠纷类型,确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可能涉及多种程序的纠纷,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处理,先通过劳动仲裁等特殊程序,再考虑民事诉讼。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不同类型纠纷处理程序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2025-04-01 09:00:0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十、以“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十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十四、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十五、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十六、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十七、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二十、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二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二十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二十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二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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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2 24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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