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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诉讼

杨* 湖北-宜昌 受理范围咨询 2025.02.28 23:02:06 472人阅读

哪些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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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方面,要保留好合同原件、履行过程中的凭证等证据,清晰界定违约情形及自身诉求。

(二)侵权纠纷中,及时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明确损失情况以确定赔偿数额。

(三)婚姻家庭纠纷,理性对待,准备好相关身份信息、财产证明等资料,以利于公平处理争议。

(四)物权纠纷,收集能证明物权归属的文件等材料,维护自身权益。

(五)知识产权纠纷,注重证据保全,确定侵权范围和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2025-03-01 06:0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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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各类合同在履行时起了争执,像买卖、租赁、借款合同等,一方违约,另一方就能诉求违约责任或让对方履行合同。

   侵权纠纷:不管是人身被侵害,像受伤、名誉隐私受损,还是财产被破坏、侵占,受害者都能起诉索赔。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赡养等家庭关系方面有矛盾,都在受理范围内。

   物权纠纷:不管是房屋等不动产,还是车辆等动产,在归属、使用、收益上有纠纷,可找法院。

   知识产权纠纷: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被侵权,或者相关权利归属有争议,符合条件法院就受理。

2025-03-01 04: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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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物权、知识产权等纠纷,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依法受理民事诉讼。
法律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各类纠纷时有发生。合同纠纷涵盖多种合同履行争议,比如买卖合同里一方不按时交货,另一方就能诉求违约责任。侵权纠纷涉及人身和财产,人身侵权中若名誉权受损,受害者可要求侵权方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围绕家庭关系,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物权纠纷包含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相关争议,房屋产权争议就属于此类。知识产权纠纷涉及著作权等侵权及归属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只要满足起诉条件,法院就会受理这些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上述这些纠纷,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处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01 03:0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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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受理范围广泛。涵盖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物权、知识产权等多类纠纷。

合同纠纷中,各类合同履行时出现的争议,如一方违约,另一方诉求违约责任承担或合同履行等问题都在受理范围内。解决这类纠纷,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合同及履行相关证据。

侵权纠纷包括人身和财产侵权,受害者有权起诉要求侵权方担责。建议受害者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离婚、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处理时要注重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尽量通过调解解决。

物权纠纷有关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相关纠纷,当事人需明确物权归属等关键事实。

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侵权及权利归属争议等,权利人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要熟悉起诉条件,按要求准备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1 01:4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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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纠纷中,各类合同在履行时出现一方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依约主张违约责任承担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精神,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方需为此付出代价。

(2)侵权纠纷里,无论是人身权益还是财产权益遭受侵害,受害者都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方赔偿。这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家庭关系,法律介入旨在妥善处理相关争议,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

(4)物权纠纷围绕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明确物权归属等问题,保障物权人对物的各项权利。

(5)知识产权纠纷针对侵权及权利归属争议,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民事诉讼类型多样,处理各类纠纷需准备充分证据,确保诉求合理合法,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2025-03-01 00:02:1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十、以“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十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十四、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十五、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十六、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十七、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二十、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二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二十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二十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二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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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2 24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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