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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离婚时,能否分给无购买资格的一方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经济适用住房乃指由各级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并对其设计建造标准、供给对象以及销售定价进行严格限制,有着鲜明保障性质的公共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之范畴。
在此基础上,若夫妻双方在构建婚烟关系的过程中对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这一事项达成共识并共同出资购入,即便该座物业产权登记在单方名义之下,也应当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他们最终走到分道扬镳的那一刻,只需双方当事人恩爱和睦地开展协商谈判,便完全有权利在法律框架内取得该处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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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冬律师

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

刘一冬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帮助债权人获得最大权益。擅长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认真负责,注重工作效率、团队合作。工作至今,时刻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各类法律法规娴熟,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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