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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吗

罗** 山东-日照 财产分割咨询 2022.11.06 17:50:47 470人阅读

你好关于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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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均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22-11-06 17:5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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