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双务合同尚未进入实际履行阶段或已完成的履行行为与原有的约定不符时,合同双方各自都享有拒绝相对方向自己索求相应履行义务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务合同中的各
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并不存在先后履行次序上的划分,即应当保持同步履行的原则。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另一方的履行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在前,则本方便有资格在此基础之上予以拒绝相对方向自己所提出的履行要求。
同样地,当对方所履行的责任未达到事先预定标准时,为维护自身权益,本方也有权拒绝接受相对方向自己提出的相应履行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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