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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拿房产证,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以及在何时特定情况下能够合法领取到房产证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如若在房地产登记手续之前的某个时间点,由某一方全额支付了房屋购置款且登记记录完成后其名字被明确记载在备案文件当中,那么此种情况下所购得之房屋应被视为该方独立拥有的私人财产性质,即便在离婚纠纷的审理期间也不应将其列为可供分割的财产范畴之内,除非在此基础上存在进一步的特殊约定或协议。
其次,如果购房过程中尽管在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完成物业登记之前某一方已经全额支付了房款,但在房地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表现为双方姓名同时出现于相关记载之中,那么这样的情形就可被视为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资产,若在离婚处理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分配之请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财产进行裁定分割。
再者,倘若在进行房地产登记程序之前某一方以贷款方式购买了房屋,然后登记记录显示只有其中一方的名字呈现在登记记录当中,然而实际上却需要利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后续的每月按揭还款款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涉及离婚诉讼时,虽然房地产产权仍然由登记方持有,但婚后的房价增值部分及所有还贷利息均应当被视为公共财产,此时非登记方有权对以上这些部分提出相应的分割请求。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假设在进行上述操作之前,有任何一方的父母用他们的资金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资金支持,从而购买到了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可被视作是对他们自己子女的赠予行为,因此所得房屋应该被视为他们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除非提前在家庭内部已经有过其他特别声明或约定,否则在面临离婚的时候,这样的房产不应该被列入需要进行分割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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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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