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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98人
律师解析:
要约邀请与要约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倘若其内含之意具体且确凿无疑,并明确揭示出承受要约者承诺后,要约人为受此项意思表示之约束,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正式的要约;
反之,若不存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情形,那么便属于典型的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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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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