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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城市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67人
律师解析:
启东市关于拆迁住宅房产的补偿标准如下,对于征用非居民房产的情况,地方政府应对业主或公房租赁户做出以下补偿款项:
第一是被征住房的市场估计价值;
其次是带走和重新安装设备所需的花费;
再次是因设备不可用而按原值再加上一定程度的新的改善而计算出的金额;
最后是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对于能够及时搬离的业主或公房租赁户,将获得额外的搬迁奖励。
奖励的详细标准则由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在征收房产的过程中,这是国家在公平补偿非国有资产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这些行动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之上,并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
只有在符合国家特殊公共利益,并且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适当补偿之后,才能依照法定流程,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征地拆迁操作中,法定的征收步骤严谨且复杂。
这其中包括报批前公示程序、调查研究程序、耳证程序、报批程序、制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通常,由征收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灭失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的征房活动,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被解除。
另一种情况是当托管人通过申请司法强制执行,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催收宅基地上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之消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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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启东拆迁房屋补偿规定,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二)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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