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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时,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17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当出租方已经明确同意转租行为的情况下,对于该物业在租赁期限内,需严格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进行处理。
此外,只要承租方通过出租方的许可,就有权利将其租赁物业再行转让给他人。
在此种情况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原有的租赁合同依然维持生效;
然而,若是由第三者对租赁物业造成了损害或折旧情况,则由承租人对此负有全面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承租方在未得到出租方批准的情况下去实施转租,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之前签署的租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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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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