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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436人
律师解析:
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若该法人最终得以正式成立,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均应由该法人来承担;
另外,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时,如以自身名义从事相应民事活动且引发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则第三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选择要求该法人或设立者承担此民事责任。
因此,当公司成功注册登记后,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债务均应当由公司负责承担;
然而,如果设立者在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民事活动中,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而涉及到了民事责任问题,那么第三方可以选择向公司或者设立者寻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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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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