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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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职务侵占罪乃是一种以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类型,其犯罪主体主要涵盖了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员工”。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并非所有在公司或企业内部任职的正式职员,亦或是未被列入公司或企业人事档案的从业者,均可以归类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范畴之内。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单位内部人员,包括非国有机构的各类员工,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及普通员工。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在国有单位或由国派至非国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有同类行为,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董事、监事、总经理、主管以及普通员工等。这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就可能构成该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派遣到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有类似行为,那么构成的是贪污罪。

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员工,贪污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等单位的公务人员或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不符合上述身份的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主体,不能对其定罪处罚。

关于职务侵占罪之身份判断基准,其关键因素在于犯罪行为人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的在职员工,且需以职务之便实行不法占有之行为。依据《中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刑法条款所规定,若实施犯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家持有的机构中的公务人员,或由国家授权在非国有单位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则应按照贪污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