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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商品房质量问题如何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87人
律师解析:
(一)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无法交付使用,或是房屋在交付后,经过严格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属于不合格的状况,买受方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请求解除该份合同,并且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考虑到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直接关乎着用户的居住权益,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质量问题的修复既不可行亦或所需成本过高,因此,对于此类问题,买受人一般都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针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使用的情况,法律赋予了购房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然而,如果买受人认为通过要求出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交付延迟责任或赔偿其他相关损失,从经济角度来看更为划算的话,他们同样可以选择要求进行修复。
(三)至于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由于它们尚未对居住使用产生严重影响,所以买受人仅能要求出卖方进行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对于那些无需修复即可解决的质量缺陷,购房人仍然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价值下降所带来的损失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依法申请委托相关的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便准确地计算出这部分差值所代表的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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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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