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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哪些行为算欺诈消费者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在现房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七种不规范行为:
首先是,将质量低劣的房屋伪装成符合标准乃至优秀品质的房屋进行销售;
其次是,刻意掩盖房屋真实面积以此打着谋求暴利的旗号;
再次是,将常规合格的房屋夸大为优质工程并借此获取额外的优质工程加价费用;紧接着是,销售明目张胆地将无法在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产推销出去;接下来是,恶意抬高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欺诈性质的价格进行销售;
再者是,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
最后是,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兑现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在交付使用的房屋内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发生不符,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依约处理;
若无约定或约定模糊,则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的价款结算,若消费者因此请求解除合同,此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获得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收益。
如果消费者仍旧愿意继续履行该份合同,则无论是实际住房面积大于还是小于合同约定,当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时,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超出3%的部分,按照实际存在的误差,分别由卖方和买方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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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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