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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购房定金是否能退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00人
律师解析:
购房时支付定金并非不可退还之举,然而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若购房者欲向开发商索回定金,通常情况下,在以下几种情境之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索回已经支付的定金:
首先,当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尚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其与购房者之间的购房定金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依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未就定金退还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若开发商虽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获取此证书,那么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
再次,若开发商已满足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双方仅约定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此时购房者可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诈行为,购房者仅凭单方面意愿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则需按照认购书中的退房相关约定缴纳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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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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