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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部门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33人
律师解析:
如若您所在地区设有专门的房屋管理机构,您可直接前往该机构寻求帮助;若是您所在地区并未设立此类机构,您亦可选择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协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享有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初审权,但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以下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1)涉及重大对外关系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则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第二十条则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以下两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被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涉及的多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那么各个该等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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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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