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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现售与预售两种合同形式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销售条件互有异同。在商品房屋预售方面,法规中所明文规定的条件是开发商须已经投入了其开发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自有资本金;
然而,当涉及到商品房屋的现售问题时,则必须满足房屋已经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这一硬性规定。
其次,承担的潜在风险也有所差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后,由于种种不可预测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可能导致商品房无法按期完工或者交付使用,从而使购房者无法实际取得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因此,相较于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对于购房者来说,无疑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最后,关于交房时间的安排也各不相同。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开发商通常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的建造工作并进行交付;而在商品房现售的情况下,购房者在签署完合同之后便可立即入住新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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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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