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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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职务侵占犯罪之构成要件,其详细内容涵盖如下四大要点:1.作为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单位中的职员,既具备特定义务与职责的特定职业人士。2.行为人须借助于自身在工作中所具备的职务权限,即通过对单位财产的管理、经手以及保管等职权进行滥用。3.行为人需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盗窃、侵吞、诈骗或者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手段。

在法律领域中,非公有制经济中的职务侵占犯罪又被称为职务侵占罪,它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行为主体,行为者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内担任特定职务的员工,而不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者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和动机;再次,在客观方面,行为者需要通过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最后,在行为方式上,行为者可能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单位财产。

关于非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立案准则,通常以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作为衡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其职务上的职权,未经合法程序将所在单位财产非法占有并据为已有,且此种行为导致的单位财物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六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时,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追究责任。

在职务侵占这一犯罪中,并未对主体身份做出过于严格的限制,而仅仅将其定义为任何人凭借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的行为。这一罪行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无论他们是否为正式员工,例如临时工、合同工等等,只要他们满足了职务条件的要求,便可成为该罪行的潜在罪犯。

职务侵占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职员,凭借其在职位上的特殊优势,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财产悖然据为己有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