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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51人
律师解析: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则构成贪污罪。
然而需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涉及侵占公共财产的情况,不应依照职务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通常依据贪污金额以及犯罪情节而定,严重者甚至可以被判处死刑
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罪名的构成要素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客观行为和结果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的内容包括:
明知自身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将会导致公共财产受到损害,同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当贪污对象为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的公共财物时,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无异;
而当贪污对象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的公共财物时,非法占有目的则与侵占罪中的不法所有目的相吻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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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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