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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诉讼侵权需要哪些要件

张** 贵州-铜仁 其他侵权咨询 2025.12.09 16:19:41 455人阅读

构成诉讼侵权需要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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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诉讼侵权,需满足以下四要件:
1.存在违法行为,像诉讼中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即违法行为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后果。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损害由该违法行为直接引发。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分故意和过失。同时满足这四点,构成诉讼侵权,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担责。

2025-12-09 19: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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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构成诉讼侵权需同时满足存在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受害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担责。
法律解析:
构成诉讼侵权是有严格条件的。首先,行为人在诉讼里实施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属于违法行为。其次,该行为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损害后果,即有损害事实。再者,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直接引发的,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只有四个要件全部具备,才构成诉讼侵权。在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可能涉及诉讼侵权的情况,由于法律问题复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自身权益是否受损及如何维权。

2025-12-09 19:0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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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侵权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在诉讼中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像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二是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涵盖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由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四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侵权仍为之,过失是应预见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在诉讼中实施违法行为。
2.若遭遇诉讼侵权,受害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司法机关要严格审查诉讼行为,对构成诉讼侵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2025-12-09 18: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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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构成诉讼侵权,违法行为是基础。像伪造证据、恶意诉讼这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开启侵权链条的第一步。
(2)损害事实是关键体现。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损害后果,是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是衡量侵权程度的重要指标。
(3)因果关系是连接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纽带。只有损害事实是由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才能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体现了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不同认知和态度。当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就构成了诉讼侵权,受害人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提醒:在诉讼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实施违法行为。若遭遇可能的诉讼侵权,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四个要件的存在,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7:5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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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可能的诉讼侵权情况,首先要收集证据,比如收集行为人伪造的证据材料、恶意诉讼的相关文书等,用以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
(二)整理因该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证据,像财产损失的账单、名誉受损后的社会评价变化等,以此证明损害事实。
(三)分析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关联,确定损害是由该违法行为直接引发的。
(四)判断行为人主观状态,收集能证明其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12-09 17:33:48 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二、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侵占即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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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2 19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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