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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用药保险公司赔不赔

时间:2024.10.1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纠纷 阅读:1285人
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非医疗性药物使用的赔付问题而言,赔偿金额规模将极大程度地受到特定保险条款及对应案件细节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依据合同规定,对非医保类药品的费用进行拒赔处理;然而,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其拒赔主张,亦或是未能清晰明了地解释相关免责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很有可能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往往会提出非医保类药品费用不予理赔的观点,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非医保类药品部分的具体项目与金额,同时还需证明此类药品的使用是不必要或不合理的。倘若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地证明上述要点,那么他们关于拒绝支付非医保类药品费用的主张便很难得到法庭的认可。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汽车保险产品时,未能向消费者充分揭示保障信息,甚至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保险产品能够涵盖非医保类药品的赔付,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消费者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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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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