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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购房定金能退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36人
律师解析:
购房定金,从本质上说,是为了确保合同顺利缔结或者合同义务有效执行所采纳的一种具有担保作用的措施。依循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购房人在交付定金之后决定不再购买房屋,其所交付的定金能否得到退还,这取决于多种具体因素:(一)若开发商并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如决定放弃购买,其所交付的定金便有可能被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若开发商不满足商品房销售的基本条件,则其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亦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因此,若商品房未达到销售标准,而购房人已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就“定金”的退还事宜作出约定,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购房人。(二)若购房人决定不再购买房屋,原因在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产生分歧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开发商同样需要退还购房人所交付的定金。(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所致,那么开发商也应当将定金予以退还。例如,若购房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房款,此时也有权请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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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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