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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交房不可抗力延期多久合理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7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是否设有上限这一问题,目前尚未存在明文定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不可预知的人为原因或自然环境造成交付失败,则不适用本条。在此种类型的情况下,只有当实际交付期明显较先前约定的交房日期迟延,我们才有必要启动相关赔偿的甄别与计算工作。如果这一延期超过了三个月,买家将有权采取进一步行动,要求解除这份合约。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购买者有责任以原先预期的交房日作为基准,向开发商提出追偿逾期交付所带来的财产损失赔偿。若在有效的争议处理时效内向开发商传达了此类权益主张,那么新的争议处理时效将自该次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重置。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因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而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待时效期满时,这些民事主体将失去胜诉的可能,即胜诉的权利将被正式宣布失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论何时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均应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尽的相应责任和义务。然而,当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虽然此时义务人仍可拒绝继续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已无法利用此权利进行追索,但请求权及其所代表的利益仍将得到保留。在这种情况下,若原告方在诉讼时效期限过后再次提起诉讼,即便被告方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且在调查过程中确认无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理由,法院仍需判定其败诉。反之,若被告方未能及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就意味着他们自愿放弃了这份权利,而法院亦不得利用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这一概念,因此应予以立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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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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