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所签署之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倘若
起诉或提交
仲裁请求之前已经取得此证照,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作有效存在。根据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这一法定前置条件。在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构成对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进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性。然而,如果开发商能够满足获得预售许可证所需的各项条件,而仅仅因为在
签署合同时未能及时获得该证件,在提交仲裁或提起
诉讼之前成功获取了预售许可证,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并尊重
合同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愿,预售合同应被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的法定前提条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是,开发商符合条件可以取得预售许可证,只是在签订合同时预售许可证未获得,在仲裁或者起诉前,获得预售许可证的,为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尊重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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