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污水处理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依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在经济与技术层面所具备的实际状况,科学制定全国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国家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涉及到的具体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依据自身情况依法自行制定地区性的相关标准。
而针对已经包含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内容,省级政府亦有权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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