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
一房二卖”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卖方若有意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且此种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效用无法实现时,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买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先前支付之所有
购房款项及其所产生的利息、以及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此外,相关买方还具备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权,主张其承担不超出之前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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