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敬爱的
购房者们,如果您购买的房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那么他们构成了
违约行为,此时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其
追责。当您向开发商提出催促交付房屋的请求后,如果该开发商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同时又无任何合法的理由来解释无法按期交货,那么您便可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终止
合同关系,且所有因此带来的财产以及
精神损害均将由开发商负责无偿予以
赔偿。而若经过您的严肃提示与催促后,开发商在三个月的期间能够实现房屋交付任务,那么尽管您貌似无法解除合约,但仍然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对因
逾期交付给您带来的物品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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