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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244人
律师解析:
物质损害赔偿乃指现时可被视觉所感知到的损失,例如,诸如对责任方是否存在重婚行为进行调查的费用、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以及为针对家庭暴力进行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应严格遵循实质损失赔偿原则,不得因赔偿金额超出实际损失而作出超额赔偿。
据此,衡量物质损害赔偿标准的核心要素便是实际损失数额。
鉴于具体损失额度需依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判定,故,在此吁请广大公众切勿疏忽,务必妥善保管因责任方不当行为导致物质损失的相关凭证与证明材料,如收款收据、购货发票、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文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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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律师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四级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大专和本科文凭,自1996年年底开始从事法律服务,曾先后在如东县老年法律服务所、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从事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服务,2002年因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参与改制,转到如东县律所作为合伙人继续从事法律服务。2013年因张律师取得律师资格转到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继续为各界社会、企业、广大老百姓提供各种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服务、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特别在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矛盾、人身伤害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事件中处理的特别出色。张律师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对待案件认真负责,代理案件条理清晰,思维敏捷,善于抓住矛盾的焦点,机智灵活的解决问题。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抚养、赡养)、离婚、工伤理赔、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合同、保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中亦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同时,张律师每年代理多起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婚姻纠纷、工伤赔偿诉讼案件,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通过张律师认真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家庭、社会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张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经济合同、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权益维护,每年为多家公司、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市场数十年之久,每年都为当事人调解、代理案件50至60余件,为各类公司、企业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在从事的法律服务生涯中,积累了多年的办案经验,代理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处理中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张律师的执业信念“诚信、高效、维权”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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