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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和作业,受伤后几天死亡算安全生产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52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规定,对于受害者死亡事件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进行上报的,可以被视为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现象;
此外,若在提交事故报告之后发现存在新的状况或因素,必须要及时地进行补充报告。与此同时,如果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过去了整整三十个自然日,并且在这期间内受害者人数发生了改变,我们也需要相应地对伤亡人数进行及时的更新并作出正式的补充报告。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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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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