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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的开发商违约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72人
律师解析:
倘若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责任人理应承担诸如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约条款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以及支付赔偿金额违约责任。此外,如违约行为导致受害方遭受损失,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全部真实损失,这其中自然也包含在合同有效履行完毕之后有可能实现的潜在经济效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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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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