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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开发商违约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参考有关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延迟交屋的违约责任已有一套明确的尺度标准。若非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而造成的开发商无法按时完成建设义务从而延误了交楼日期,则业主应当于进行商品住宅预先销售交易前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完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房屋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期限,地产开发商须严格遵守并准时向业主交付预售的商品住宅,倘若未能做到,地产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给购房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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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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