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商品房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房产购买人有权利选择是否验收并接纳此项物业。倘若开发商在交房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未
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未能提供明确的书面通知、未进行物品清点和移交,建议买家务必保留相应
证据,例如开发商所发布的正式房屋交接书面文件以及交房过程中所进行的音频/视频记录等,以备日后维护合法权益之需。另外,在遇到诸如
逾期交房长达三个月以上、建筑质量堪忧且无法修缮、建筑物设计超出原定规划范围等明显
违约行为时,房产购买人有权依据买卖协议中的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取消
购房合同的请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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