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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违约比例如何确定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购买商品房时产生的违约金比例,会被预先设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之中,该比例大概控制在3%至5%之间浮动。至于针对逾期交付房产这一问题所设立的违约金比例,目前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准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若双方就此达成了书面协议,那么将遵循有约则守之、无约则依法之原则,以合同中所约定的比例作为计算依据;而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应当参照当时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认定。然而,尽管逾期交付房产之违约金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但是合同中所订立的违约金比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灵活调整。对于违约责任,其具体归属应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优先考虑约定事项。因此,倘若合同中已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设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尊重合同原意;反之,如未尽事前约定,便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譬如支付定金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有违诺行为,则需双倍退还定金。当双方均存在过错时,则需要按照各方过错轻重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违约金未能达到弥补实际损失的程度,违约方则需根据对方所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若违约金过分高昂,受损方可请求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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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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