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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开发商违约需要做出何种赔偿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99人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遭遇违约情形,一般将按照双方所签署之合同条款中约定进行赔偿补偿处理。然而,若开发商实施诸如“一房二卖”这类不当行径,致使买受人无法成功获得所需的房屋产品,此时其便必须负担起不超过已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首付款一倍额度的赔偿责任。对于具体的赔偿方式与数额,则需根据违约事实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加以确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五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未履行乃至未能完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即应对此承担包括持续履行该义务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乃至赔偿受损方经济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又如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明确表达或以行动表明自身不会履行某项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于己方履行期限尚未截止之前向其提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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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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