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明文规定,在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缺陷以致无法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经过严格核查后发现仍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下,
购房者如有
退房并索偿损失之诉求,均将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同理,依据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若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甚至破坏了日常居住的基本需求,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解除
购房协议并进行相应的索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