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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房子该给谁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若发生“一房多卖”现象,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首先,房屋产权明确标注为已经完成过户的买家所有;其次,如双方都尚未办理过户流程,但其中一方已办理购房预告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应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家;最后,如双方均未办妥过户和预告登记手续,但其中一方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那么该房产理应归实际占领者所有。对于有效合同下的各方当事人来说,他们有权依法请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房屋交与他们所有;而对于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下的当事人来讲,他们同样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卖家追偿因对方违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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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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