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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哪种行为算违约行为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下列情况皆可视为开发商之违约行为:1.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之后,再将该物业出售予第三方;2.未得到买方的明确同意或者授权之前,擅自更改房屋的构造设计;3.无正当原因地延误交付物业超过双方原先合约中所规定的期限;4.未能按照预定计划日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让手续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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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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