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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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否适宜解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条件。具体包括: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或行动表明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延迟履行且经催促无效、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其他法定解除理由。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合同允许时,当事人可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只要符合任一条件,当事人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无效时,全额双向返还定金。涉及欺诈或重大误解时,可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解除后全额归还定金。遵循诚信原则,承担责任。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遵循约定条件时,定金请求权失效;未尽责或妨碍合同目的实现时,双向全额返还定金。债主履行债务后,定金按价抵偿新债款或收回。

在房屋买卖解除协议过程中,违约金的赔偿金额应由双方充分协商后共同确定,具体数额亦可预先设定;同时,还需依据违约情形予以精准评估实际损失情况。若所引发的损害较为严重,则可以适度提升违约金的数额;反之,若损害较轻,则可相应地降低违约金标准。

购房定金是否退还需视特定情况而定,若支付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那么收取定金的一方依法可不予退还定金;但倘若收取定金的一方出现了违约情形且未按规定进行双倍赔偿,则均属违法行径,支付定金的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双倍定金。

关于购房定金不予退还之合法性问题,需依据特定情形进行判定。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这无疑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承诺,未按规定给予双倍返还,则此举构成违法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双倍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