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房屋买卖精选解答 > 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

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64人
律师解析:
关于当前市场上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已经购买并居住满五年的房产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注意处理:
首先是已经入住超过五年期限的经济适用房。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现可按照当下市场的实际价值进行房产出售,但是在出售之后,务必按照房屋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十向相关部门缴纳综合地价款。
在以市场价出售此类购房者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提供契税完毕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住房转让合同等重要文件,前往房屋所在地区域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过户手续方可生效。
其次,是那些尚不满五年期限的经济适用房。
鉴于现行的政策规定,如该类房屋没有达到五年的居住年限,便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开出售。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无锡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是:经济适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仅限于居住用途。其五年内不得交易,交易时...... 更多>>
  • 西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是:五年内不得交易,交易时其转让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百分之十的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