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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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获得购买商品房资质和权利的客户在支付定金之后,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款的。当购房交易合约签署完成以后,由于政府发布了新的房产限制政策从而导致买家失去了原有的购房资质,这种情况下,买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的法律责任,因此所缴纳的定金也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未取得购房资格情况下支付了定金,一般可以得到退还。倘若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出现因限购政策调整而导致买方原本具备购房资格的条件随之丧失,此时买方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所交付的定金理当予以返还。相反,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即已出台相关限购新政,那么买方面临的主要责任,定金则可能无法被全额退还。

要是当事人没有购房资格,却已经付了定金,一般来说是可以要求退定金的。根据有关规定,由于不符合购房条件,定金的支付可以看作是无效交易的一部分,所以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房合同生效需满足双方同意且合法的条件。如果开发商承诺代办购房资格但未兑现,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款并追责;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资格缺失,通常定金不予退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后,若家庭仍满足我市购房限制政策,则有资格购买普通商品房。但需注意,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购买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五年时间内,购房者需遵守此限制,不得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转让。此举旨在确保自住型商品住房真正用于满足家庭自住需求,而非投机炒房。